到底哪些情況屬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小編幫你從《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中整理了出來,一一對照查看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shi指zhi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承cheng包bao工gong程cheng後hou,不bu履lv行xing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責ze任ren和he義yi務wu,將jiang其qi承cheng包bao的de全quan部bu工gong程cheng或huo者zhe將jiang其qi承cheng包bao的de全quan部bu工gong程cheng肢zhi解jie後hou以yi分fen包bao的de名ming義yi分fen別bie轉zhuan給gei其qi他ta單dan位wei或huo個ge人ren施shi工gong的de行xing為wei。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隻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laowufenbaodanweichengbaodefanweishishigongzongchengbaodanweihuozhuanyechengbaodanweichengbaodequanbugongcheng,laowufenbaodanweijiqudeshichushangjiaogeishigongzongchengbaodanweihuozhuanyechengbaodanwei“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shi)指(zhi)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承(cheng)包(bao)工(gong)程(cheng)後(hou)違(wei)反(fan)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或(huo)者(zhe)施(shi)工(gong)合(he)同(tong)關(guan)於(yu)工(gong)程(cheng)分(fen)包(bao)的(de)約(yue)定(ding),把(ba)單(dan)位(wei)工(gong)程(cheng)或(huo)分(fen)部(bu)分(fen)項(xiang)工(gong)程(cheng)分(fen)包(bao)給(gei)其(qi)他(ta)單(dan)位(wei)或(huo)個(ge)人(ren)施(shi)工(gong)的(de)行(xing)為(wei)。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youzizhideshigongdanweixianghujieyongzizhichenglangongchengde,baokuozizhidengjididejieyongzizhidengjigaode,zizhidengjigaodejieyongzizhidengjidide,xiangtongzizhidengjixianghujieyongde;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六)shijishigongzongchengbaodanweihuozhuanyechengbaodanweiyujianshedanweizhijianmeiyougongchengkuanshoufuguanxi,huozhegongchengkuanzhifupingzhengshangzaimingdedanweiyushigonghetongzhongzaimingdechengbaodanweibuyizhi,youbunengjinxinghelijieshibingtigongcailiaozhengmingde;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