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很多建築業朋友谘詢“增值稅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如何備案”,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整理給大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家稅務總局
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係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係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幹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現就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製。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複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nashuirenyinganzhaobengonggaodiertiaoguidingdeziliaofanwei,wanzhengbaoliuqitashiyonghuoxuanzeshiyongjianyijishuifangfajianzhufuwudeziliaobeizha,fouzegaijianzhufuwubudeshiyongjianyijishuifangfajishui。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ti)供(gong)建(jian)築(zhu)服(fu)務(wu)適(shi)用(yong)或(huo)選(xuan)擇(ze)適(shi)用(yong)簡(jian)易(yi)計(ji)稅(shui)方(fang)法(fa)計(ji)稅(shui)的(de),應(ying)按(an)上(shang)述(shu)規(gui)定(ding)向(xiang)機(ji)構(gou)所(suo)在(zai)地(di)主(zhu)管(guan)國(guo)稅(shui)機(ji)關(guan)備(bei)案(an),建(jian)築(zhu)服(fu)務(wu)發(fa)生(sheng)地(di)主(zhu)管(guan)國(guo)稅(shui)機(ji)關(guan)無(wu)需(xu)備(bei)案(an)。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