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的有關要求,現將《福建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和行政執法人員清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確保任務如期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1日
(聯係人:趙伯碩,電話:0591—87833915)
福建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和行政執法人員清理工作方案
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提出的“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製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嚴格清理”等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和行政執法人員清理工作。現製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確認和公告
(一)工作要求
xianjiyishangrenminzhengfuyingdangduisuoshudexingzhengzhifabumenshifoujubeixingzhengzhifazhutizigejinxingshenzhaquerenhegonggao,bingjianlidongtaidexingzhengzhifazhutizigequerenhegonggaozhidu。
(二)確認和公告範圍
行政機關、法(fa)律(lv)法(fa)規(gui)授(shou)權(quan)的(de)組(zu)織(zhi)和(he)依(yi)法(fa)接(jie)受(shou)委(wei)托(tuo)實(shi)施(shi)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行(xing)為(wei)的(de)行(xing)政(zheng)機(ji)關(guan)或(huo)組(zu)織(zhi),均(jun)屬(shu)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主(zhu)體(ti)資(zi)格(ge)確(que)認(ren)和(he)公(gong)告(gao)範(fan)圍(wei)。中(zhong)央(yang)垂(chui)直(zhi)管(guan)理(li)的(de)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部(bu)門(men),不(bu)列(lie)入(ru)本(ben)次(ci)確(que)認(ren)和(he)公(gong)告(gao)範(fan)圍(wei)。
(三)責任單位
省、設區市、縣三級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本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和公告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省政府負責確認和公告;鄉鎮一級行政執法部門由所在縣級政府負責確認和公告。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法製機構負責,省政府法製辦要加強指導。
(四)確認和公告程序
1.行政執法部門提請主體資格確認和公告的,應及時向本級政府法製機構報送相關材料,主要包括:明確賦予其行政執法職權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依據以及機構編製部門核定其職權、機構和編製的正式文件。接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機關或組織,由委托機關負責報送。
2.各級政府法製機構收到各部門提交的材料後應及時組織審查確認。
3.各(ge)級(ji)政(zheng)府(fu)法(fa)製(zhi)機(ji)構(gou)將(jiang)通(tong)過(guo)審(shen)查(zha)的(de)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部(bu)門(men)名(ming)單(dan)報(bao)本(ben)級(ji)政(zheng)府(fu)審(shen)定(ding)後(hou),在(zai)本(ben)級(ji)政(zheng)府(fu)門(men)戶(hu)網(wang)站(zhan)設(she)專(zhuan)欄(lan)公(gong)告(gao),該(gai)專(zhuan)欄(lan)應(ying)在(zai)政(zheng)府(fu)網(wang)站(zhan)常(chang)設(she),接(jie)受(shou)社(she)會(hui)監(jian)督(du)。
4.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辦公地址、谘詢和投訴電話、門戶網站等信息。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各部門應及時報本級政府法製機構。
(五)進度安排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9月底前向本級政府法製機構報送相關材料。各級政府法製機構應在11月底前完成審查工作並報本級政府審定後予以公告。各設區市政府應彙總本地區行政執法部門名單在12月上旬報省政府法製辦備案(電子文檔發送至sfzbs@foxmail.com)。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清理
(一)工作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9號)等有關規定,對所屬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清理。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按規定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堅決予以收回。
(二)清理範圍
chiyoufujianshengxingzhengzhifazhengjianhuoguowuyuanbumenzhifadexingzhengzhifazhengjiandegongzuorenyuanjunshubenciqingliduixiang。renminjingchajizhongyangchuizhiguanlidexingzhengzhifabumendezhifarenyuan,bulierubenciqinglifanwei。
(三)責任單位
市、縣(區)zhengfujipingtanzongheshiyanquguanweihuifuzebenjixingzhengzhifabumenrenyuandeqingligongzuo。shengzhengfugebumenfuzebenbumenzhifarenyuandeqingligongzuo。shengyixiachuizhiguanlidexingzhengzhifabumen,youshengjizhuguanbumenfuzeqingli。jutigongzuoyoubenjizhengfufazhijigouhegexingzhengzhifabumenfuze,shengzhengfufazhibanyaojiaqiangzhidao。
省政府各部門負責本係統持有國務院部門製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清理工作。
(四)清理程序
1.gexingzhengzhifabumenyingduibendanweidezhifarenyuanjinxingquanmianqingli,zhongdianhezhaxingzhengzhifarenyuanshifouchiyoufujianshengxingzhengzhifazhenghuoguowuyuanbumenzhifadexingzhengzhifazhengjian。
2.持有福建省行政執法證的,應查明是否存在《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9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形成清理報告並報送本級政府法製機構;政府法製機構要認真審查,並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持有國務院部門製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形成清理報告報相應上級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政府法製機構;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查,並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3.清理工作結束後,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將本單位審核通過的執法人員名單通過本部門或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涉密人員除外)。
4.各設區市政府法製機構應彙總本地區審核通過的持有福建省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名冊,報至省政府法製辦;省政府各部門也要將本單位審核通過的執法人員名單彙總報送省政府法製辦(電子文檔發送至sfzbs@foxmail.com)。省政府法製辦應將全省持有福建省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名單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省政府各部門應當彙總全省本係統持有國務院部門製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名冊,報省政府法製辦備案。
(五)進度安排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10月底前完成行政執法人員的清理、造冊工作。市、縣(區)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政府各部門應在11月中旬完成審查工作。設區市政府法製機構和省政府各部門應在12月上旬將本地區本部門清理工作情況及行政執法人員名單報省政府法製辦。
三、其他
本次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和清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情況納入本年度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績效考評項目。
附件:1.行政執法部門名單
2.行政執法人員名單
附件1
福建省 市行政執法部門名單
一、行政機關
|
單位名稱 |
加掛牌情況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
辦公地址 |
谘詢、投訴電話 |
門戶網站 |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單位名稱 |
加掛牌情況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
辦公地址 |
谘詢、投訴電話 |
門戶網站 |
三、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組織
|
單位名稱 |
加掛牌情況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
委托機關 |
委托期限 |
辦公地址 |
谘詢、投訴電話 |
門戶網站 |
說明:
1.單位名稱應使用全稱,存在加掛牌情況的,應列舉全部加掛牌單位名稱。
2.投訴、谘詢電話不能相同。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應同時公告委托機關的投訴、谘詢電話。
3.門戶網站應填寫“網站名稱+網絡鏈接”。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應同時公告委托機關的門戶網站。
4.委托機關應填寫全稱,委托期限應填寫具體起止日期。
|
附件2
福建省 市(廳、局)行政執法人員名單 |
||||||||||||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身份證號碼 |
單位 |
編製 |
執法
區域 |
發證機關 |
行政執法證號碼 |
有效期 |
備注 |
||
|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填報單位蓋章: |
|||||||||||
|
填表說明: |
||||||||||||
|
1.本表格應當使用微軟Excel表格製作。 2.“單位”應填寫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名稱,即該單位必須是法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機關、組織,執法單位名稱必須使用全稱,如“福州市鼓樓區教育局”“閩侯縣教育局”。 3.“編製”應如實填寫,一般為“公務員”“事業”。 4.“姓名”為兩個字的,中間不得留空格。“出生年月”格式應統一,如“1976年1月”。 5.“發證機關”應填寫製發行政執法證的具體國務院部門或省法製辦。 6. 執法證件未設置有效期的,無需填寫該欄。 7.“備注”用於填寫行政執法人員違反《福建省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與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9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情況或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8.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不得向社會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