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2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關於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6年5月11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係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製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係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相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zhong)央(yang)軍(jun)委(wei)後(hou)勤(qin)保(bao)障(zhang)部(bu)和(he)中(zhong)國(guo)人(ren)民(min)武(wu)裝(zhuang)警(jing)察(cha)部(bu)隊(dui)後(hou)勤(qin)部(bu)管(guan)轄(xia)範(fan)圍(wei)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填(tian)寫(xie)調(tiao)轉(zhuan)登(deng)記(ji)表(biao),持(chi)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到(dao)原(yuan)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辦(ban)理(li)調(tiao)出(chu)手(shou)續(xu)。持(chi)證(zheng)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自(zi)辦(ban)理(li)調(tiao)出(chu)手(shou)續(xu)之(zhi)日(ri)起(qi)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公布 根據2016年5月11日《財政部關於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製;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係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製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nuo用yong公gong款kuan,職zhi務wu侵qin占zhan等deng與yu會hui計ji職zhi務wu有you關guan的de違wei法fa行xing為wei,被bei依yi法fa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ze任ren的de人ren員yuan,不bu得de參can加jia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不bu得de取qu得de或huo者zhe重zhong新xin取qu得de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製定和公布。
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考kao試shi科ke目mu實shi行xing無wu紙zhi化hua考kao試shi,無wu紙zhi化hua考kao試shi題ti庫ku由you財cai政zheng部bu統tong一yi組zu織zhi建jian設she。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無wu紙zhi化hua考kao試shi管guan理li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由you財cai政zheng部bu另ling行xing製zhi定ding。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tongguohuijicongyezigekaoshiderenyuan,keyiweituodailirenlingquhuijicongyezigezhengshu。dailirenlingquhuijicongyezigezhengshushi,yingdangchibenrenheweituorendeyouxiaoshenfenzhengjianyuanjian。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製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係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相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製管理製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係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曆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xiang)內(nei)容(rong)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應(ying)當(dang)持(chi)相(xiang)關(guan)有(you)效(xiao)證(zheng)明(ming)和(he)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到(dao)所(suo)屬(shu)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辦(ban)理(li)從(cong)業(ye)檔(dang)案(an)信(xin)息(xi)變(bian)更(geng)。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在(zai)核(he)實(shi)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後(hou),為(wei)持(chi)證(zheng)人(ren)員(yuan)辦(ban)理(li)從(cong)業(ye)檔(dang)案(an)信(xin)息(xi)變(bian)更(geng)。
持(chi)證(zheng)人(ren)員(yuan)的(de)其(qi)他(ta)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應(ying)當(dang)登(deng)陸(lu)所(suo)屬(shu)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指(zhi)定(ding)網(wang)站(zhan)進(jin)行(xing)信(xin)息(xi)變(bian)更(geng),也(ye)可(ke)以(yi)到(dao)所(suo)屬(shu)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辦(ban)理(li)。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zhong)央(yang)軍(jun)委(wei)後(hou)勤(qin)保(bao)障(zhang)部(bu)和(he)中(zhong)國(guo)人(ren)民(min)武(wu)裝(zhuang)警(jing)察(cha)部(bu)隊(dui)後(hou)勤(qin)部(bu)管(guan)轄(xia)範(fan)圍(wei)發(fa)生(sheng)變(bian)化(hua)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填(tian)寫(xie)調(tiao)轉(zhuan)登(deng)記(ji)表(biao),持(chi)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證(zheng)書(shu),到(dao)原(yuan)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辦(ban)理(li)調(tiao)出(chu)手(shou)續(xu)。持(chi)證(zheng)人(ren)員(yuan)應(ying)當(dang)自(zi)辦(ban)理(li)調(tiao)出(chu)手(shou)續(xu)之(zhi)日(ri)起(qi)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chizhengrenyuanyingdangtuoshanbaoguanhuijicongyezigezhengshu。ruyouyishi,chizhengrenyuanyingdangzailvxinggonggaochengxuhou,tianxiebufashenqingbiao,chiyouguanzhengmingcailiao,xiangsuoshu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shenqingbufahuijicongyezigezhengshu。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heshiwuwuhou,yingdangzishoulizhiriqi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ruyouhuisun,chizhengrenyuanyingdangtianxiebufashenqingbiao,chihuisunzhengshuyuanjian,xiangsuoshu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shenqingbufahuijicongyezigezhengshu。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heshiwuwuhou,yingdangzishoulizhiriqi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製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指zhi定ding網wang站zhan進jin行xing公gong示shi。相xiang關guan申shen請qing登deng記ji表biao格ge示shi範fan文wen本ben應ying當dang置zhi放fang於yu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辦ban公gong場chang所suo,免mian費fei提ti供gong,或huo者zhe由you申shen請qing人ren從cong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指zhi定ding網wang站zhan下xia載zai。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nianneibudecanjiahuijicongyezigekaoshi,you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quxiaoqikaoshichengji,yiqudehuijicongyezigede,you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chexiaoqihuijicongyezige。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hui)計(ji)從(cong)業(ye)資(zi)格(ge)管(guan)理(li)機(ji)構(gou)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違(wei)反(fan)本(ben)辦(ban)法(fa)第(di)二(er)十(shi)八(ba)條(tiao)規(gui)定(ding),將(jiang)檢(jian)舉(ju)人(ren)姓(xing)名(ming)和(he)檢(jian)舉(ju)材(cai)料(liao)轉(zhuan)給(gei)被(bei)檢(jian)舉(ju)單(dan)位(wei)或(huo)個(ge)人(ren),或(huo)者(zhe)將(jiang)應(ying)當(dang)保(bao)密(mi)的(de)檢(jian)舉(ju)信(xin)息(xi)對(dui)外(wai)泄(xie)露(lu)的(de),由(you)所(suo)在(zai)單(dan)位(wei)或(huo)者(zhe)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依(yi)法(fa)給(gei)予(yu)處(chu)分(fen)。構(gou)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依(yi)法(fa)追(zhui)究(jiu)刑(xing)事(shi)責(ze)任(ren)。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在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qudezhucehuijishizhengshu,muqianshangzaicongshihuijigongzuode,jingbenrenshenqingbingtigongdanweizhengmingdengxiangguancailiao,huijicongyezigeguanlijigouheshiwuwuhou,fageihuijicongyezigezhengshu。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